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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賴恭利

  • 當事人
    良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良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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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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