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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告
林陳秀坤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告
胡美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被告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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