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陳秀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智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貴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美珠
陳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參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影卷一第5頁上訴人所提書狀記載每個車位購買價金400,0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3個車位合計1,200,000元,至上訴人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毋庸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