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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 第1150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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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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