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
- 原告
- 長盟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冬梅
- 被告
- 東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547 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