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夏一峯
- 當事人林明燦、林明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 告 林明燦 原 告 林明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晶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正中 被 告 恆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羅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請當事人遵期務必到庭;另請被告訴訟代理人補正下列事項:1.自104年7月1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被告仍承租系爭建物之租賃契約。 2.被告依約按期給付租金之憑證(含數額及入帳資料)。 3.被告援引民法第828條規定準用同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基礎 事實為何,請以書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