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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邱水來

  • 原告
    葛潔塵
  • 被告
    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葛潔塵 訴訟代理人 葛曉風 被   告 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來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經被告法定代理人邱水來請求,分別於民國90年3月30日 、90年8月31日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總計200萬 元,作為增資擴大市場中國分公司之運作,至今均不作為損益之清算結餘。伊係因訴外人即被告公司之部門主管蔡政達之鼓說方參與投資,但伊並非股東,也非借款予蔡政達,兩造間亦無借貸關係,該200萬元為投資款。伊不斷請蔡政達 將股權登記或退還投資款,直至96年間蔡政達失蹤無法聯繫,始知受騙,而蔡政達係因在被告公司侵吞貨款做假帳而失蹤逃離,被告與蔡政達係僱傭關係,被告依法應返還投資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固有於90年3月30日、90年8月31日各匯款100萬元予伊 ,惟並非原告投資伊之款項,而係蔡政達之投資款,當時係伊之股東即訴外人吳日炎介紹蔡政達投資伊148萬元、投資 康百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百世公司)52萬元,伊及康百世公司均依規定將蔡政達、吳日炎加入股東名簿。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並非伊之股東 ,原告匯款之200萬元係蔡政達向原告借貸,該款項係蔡政 達、而非原告之投資款。蔡政達嗣因欲前往大陸投資,要求伊及康百世公司辦理退股,伊及康百世公司已於96年7月4日辦理退款完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⑴原告主張:伊於90年3月30日、90年8月31日各匯款100萬元 ,總計200萬元予被告,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匯款回條聯 在卷足證(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卷第6、7頁),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⑵原告主張:上開200萬元係伊投資被告公司之投資款云云,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該200萬元係蔡政達之投資款, 蔡政達已退股等語。經查:證人吳日炎證以:伊於90年間邀蔡政達投資被告公司。蔡政達投資金額為200萬元。蔡政達 投資金額的來源,伊不管,蔡政達說有人會匯款進來。後來蔡政達部分有匯款進來,股東名冊上有蔡政達200萬元。原 告有無投資被告公司,蔡政達沒有跟伊說。95年大陸康百世公司歸伊與蔡政達,並將投資被告公司之股金與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投資大陸之股金折抵,也就是伊自被告公司退股,蔡政達與伊於95年一起退股,負責大陸的康百世公司。台灣朝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田公司)與被告公司於60年創業時好像有關係,伊不是很瞭解,原告沒有投資朝田公司,是蔡政達投資的,蔡政達是他們的小舅子,原告與蔡政達如何出資,伊沒有辦法管,原告也不是朝田或康百世公司的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22-2 4頁)。再者,觀諸蔡政達於被告公司股東名簿上登記為股東,股款148萬元(見本院卷第 43頁);康百世公司股東名簿上登記為股東,股款52萬元(見本院卷第68頁),以上合計200萬元。被告辯稱係蔡政達 投資伊公司148萬元、康百世公司52萬元,應堪採信。又原 告訴訟代理人陳稱:當初是伊與原告共同出錢投資,伊出 100萬元,原告出100萬元,投資朝田公司,但伊不是股東,當初股東名字是蔡政達。伊問吳日炎,吳日炎說蔡政達弄走錢,伊有告蔡政達,蔡政達被通緝,因為原告將錢匯到被告公司,所以向被告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22-24頁),益見 原告並無投資被告公司之事實。至於蔡政達之投資款縱來自原告,亦無從認定係原告投資被告公司,是原告主張伊投資被告公司200萬元云云,並無足採。 四、綜上,原告主張伊投資被告公司云云,既無足採,則其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暨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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