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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1號

償還應收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洪瑞隆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金星餐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志

當事人間償還應收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黃杰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李蓓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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