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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

原告
曾俊坤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告
均達冷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彰即劉樟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所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所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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