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
- 原告
- 曾俊坤
- 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 被告
- 均達冷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于彰即劉樟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所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所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