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告
廖學勲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廖益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潘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O五年度訴字第二O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24號民事判決(即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90,710元)聲請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經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受理,惟原告對於被告尚有至少500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爰對於被告前揭債權於90萬元之範圍內為抵銷之主張,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等語。查本件原告另案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等情,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因本件原告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以上開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