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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告
劉育純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於106年3月16日具狀所提出檢討報告、切結書提出意見(包含是否爭執真正,如不爭執真正,則書寫動機、內容真意等),且請兩造確認上開切結書之書立背景是否包含兩造對本件事件有和解之默契,如有,其內容為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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