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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悌愷賴恭利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0號

原告
成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燕
訴訟代理人
游寶塔
被告
定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豐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以下事項本院認仍有調查之必要,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具狀聲請閱覽卷宗,並表示意見: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60號呈報清算人、105 年度司司字第139 號清算完結卷宗、105 年度司聲字第126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6 年度司聲字第336 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6 年度司聲字第154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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