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

抗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因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認其訴為不合法,於105 年8月2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在案,該裁定正本業於105 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則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5 年8月2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然抗告人遲至105年8月31日始具狀提起抗告,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送達後,抗告人始於105年8月25日補繳裁判費,其援引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 號判例意旨,執為抗告理由,亦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