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麗卿等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