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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

返還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吳國聖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麗卿等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物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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