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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被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
被告
被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
被告
被告
劉佳謀
被告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
被告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告
李育茹
被告
追加被告 詹永池
被告
龎㨗魁
被告
徐詩怡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程克達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秀峰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金萍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楊家宏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詹永池、追加被告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重金訴字第647號案件判決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案件審理結果,又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11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各該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有部分犯罪事實及共犯關係之有無尚有疑義,仍待調查。則其調查審理結果及相關事證,恐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重複調查,本院認有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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