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5號
- 原 告
-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聖爭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璋
- 林恭院
- 被 告
-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振銘律師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業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0日判決,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有宣判筆錄、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可參。而被告於收受判決後之105 年12月28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黃振銘律師為被告之破產管理人而變更其法定代理人,黃振銘律師於106 年2 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為憑,揆諸上開說明,該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為之,其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