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吳國聖
- 當事人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 理 人 姚筑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關被告主張瑕疵部分有通知證人張崇益到庭說明之必要,並請原告及負責與張崇益聯繫之人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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