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莊銘鋒
- 原告祥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祥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銘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記載正確之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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