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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0號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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