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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告
李世楷
被告
王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9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0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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