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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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