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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
被告
晉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瀝寬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昦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經原告聲請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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