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吳成法
- 被告
- 晉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瀝寬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娟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昦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經原告聲請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