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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

給付加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南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蓮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告
張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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