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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

上訴人
被告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杰松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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