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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

原告
湯竣翔
原告
何欣菁
原告
湯棠波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告
林仕榮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告
泳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寅
被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配合最新訴之聲明及各項賠償請求之內容,提出完整之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送對造):

㈠就原告主張: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害及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二者之期間互有重疊(即均自105年3月12日本件車禍發生時起算),而有二者損害金額重複計算之情事。又依原告湯竣翔自本件車禍發生時起至105年4月14日之期間,原告湯竣翔之雇主即訴外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營造公司)仍有給付原告湯竣翔薪資乙節,有德昌營造公司108年7月3日復本院函附員工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按。基此,原告應具體敘明:

⒈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損害(即原告湯竣翔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致原告湯竣翔因無法工作而受有該段期間無法領取原來受僱任職之「每月可領全部薪資」損害)之起訖期間為何?並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⒉原告湯竣翔受有勞動能力減損損害(即原告湯竣翔雖已可工作,惟仍受有所主張:勞動能力減損40%之損害)之起訖期間,係自何時(即自已可工作之日)起算至年滿65歲止?並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㈡原告主張:被告泳大實業有限公司、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二人間,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理由為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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