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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9號

上訴人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台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㈠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㈡在樹孝傳奇社區公告欄刊登道歉啟事。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第二項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9,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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