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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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