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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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