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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原告
林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告
鍾埔芬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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