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 原告
-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志福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瑞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