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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給付運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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