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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祥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堃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逸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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