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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給付勞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炎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22 號給付勞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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