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炎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22 號給付勞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