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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蔡嘉裕

  • 上訴人
    王建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建中 王瑞金 胡月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耿立、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4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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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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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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