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王建中

      王瑞金

      胡月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耿立、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4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