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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卞皓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王榮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

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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