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卞皓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王榮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
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