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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金洲陳得利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告
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國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39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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