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返還模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伯鎔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林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000元(參見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其本訴請求返還模具價值145,000元,併計其反訴上訴利益898,000元,共計1,0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