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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告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琪
被告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孔令芸
被告
被告
趙明燈

      陳世明

      孔令豪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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