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告
張陳麗雪
原告
張兢之
原告
張正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巧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林莛洧
被告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複代理人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等並應查報分別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給付金額為何(繕本逕送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