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張陳麗雪
- 原告
- 張兢之
- 原告
- 張正坤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巧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燕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郁翎律師
- 被告
- 林莛洧
- 被告
-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 複代理人
-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陳弘軒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等並應查報分別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給付金額為何(繕本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