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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水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7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第2 項(已到期租金)、第3 項(

陸續到期租金)所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

0 萬元〔360 萬元+((60萬元×12月×5 年〈105 年1 月22日

至109 年12月31日〉)=3,9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

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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