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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洪勤惠
原告
王介欣
原告
楊岳勳
原告
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
被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
被告
洪豊霞
被告
葉春喜
被告
何玉芳
被告
郭麗真
被告
前列洪豊霞、葉春喜、何玉芳、郭麗真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張秀枝
被告
洪慶源
被告
莊雯棋
被告
張永宗
被告
宋士宏
被告
林佩君
被告
張永昇
被告
馮美慧
被告
王薇青
被告
張永欣
被告
賴奇偉
被告
陳莉芳
被告
丁沛瀅
被告
蔡依頴
被告
顏志仲
被告
廖秀芬
被告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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