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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告
鄭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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