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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陳宣文

      陳瀚宣

      佘佩娟

      李苡妡

      謝瑤姬

      王芷玄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陳麗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上訴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原告│上訴金額│應徵裁判費金額│├──┼────┼────┼───────┤│1  │陳宣文 │509,528 │8,265 │├──┼────┼────┼───────┤│2  │陳瀚宣 │509,528 │8,265 │├──┼────┼────┼───────┤│3  │佘佩娟 │493,338 │8,100 │├──┼────┼────┼───────┤│4  │李苡妡 │675,016 │11,070│├──┼────┼────┼───────┤│5  │謝瑤姬 │914,160 │15,030│├──┼────┼────┼───────┤│6  │王芷玄 │944,746 │15,525│├──┼────┼────┼───────┤│7  │郭曉菁 │478,970 │7,770 │├──┼────┼────┼───────┤│8  │林巧佩 │812,660 │13,380│├──┼────┼────┼───────┤│9  │郭曉鳳 │519,292 │8,430 │├──┼────┼────┼───────┤│10 │許素禎 │446,528 │7,275 │├──┼────┼────┼───────┤│11 │陳行厚 │719,968 │11,730│├──┼────┼────┼───────┤│12 │陳麗玲 │442,994 │7,275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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