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劉國賓
- 當事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 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4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3,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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