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月招
- 被告
- 德芫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錦德
- 被告
-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陳錦德、李淑華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4日邀同被告陳錦德、李淑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保證書,並約定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8月6日起至108年8月6日止,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4%計算(即年息5.866%),及自104年8月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4年10月6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9,617,13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陳錦德與李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帳務畫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