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王開源、陳錦德
- 原告星展
- 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淑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王開源 訴 訟 代理人 陳月招 被 告 德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陳錦德、李淑華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4日邀同 被告陳錦德、李淑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保證書,並約定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 104年8月6日起至108年8月6日止,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4%計算(即年息5.866%),及自104年8月6日起,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4年10月6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9,617,13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 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陳錦德與李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帳務畫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 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千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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