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呈品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瑞呈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