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吳芬郁
被上訴人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被上訴人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被上訴人
吳松煌

       王瑞年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47萬3728元(即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2萬3200元/平方公尺×279.04平方公尺=647萬3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