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吳芬郁
- 被上訴人
-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榮金
- 被上訴人
-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秀娟
- 被上訴人
- 吳松煌
王瑞年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47萬3728元(即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2萬3200元/平方公尺×279.04平方公尺=647萬3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