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黃崧嵐
- 法定代理人賴明月
- 原告吳榮昌
- 被告許惠美、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孜律師 被 告 許惠美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3月19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14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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