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光武
- 訴訟代理人
- 陳鶴紳
- 被告
- 天鷹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逞遠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龍
- 被告
- 楊文隆
楊瑤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事實及理由欄四(二)第一行、第七行、第九行、第十四行「埕遠交通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逞遠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