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李昇蓉
- 當事人品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永順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 告 品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采妡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永順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助 訴訟代理人 朱建光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對被告及正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祺公司)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47,2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起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與正祺公司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91,0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2 年8 月1 日向被告承租坐落在臺中市○○區○○○路0000○0 ○0 號之廠房(下稱系爭廠房),從事食品生產為業,嗣於103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23分系爭廠房發生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臺中消防局)所提供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資料顯示:火災現場僅廠方(指系爭廠房)2 樓西南側辦公室北側金屬牆面燒毀損變色及分離式冷氣室內機燒熔塌落情形最為嚴重,經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花線)送鑑定結果,花線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電線(花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㈡本案火災事故雖肇因於系爭廠房內原告所有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電線(花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惟系爭廠房用電經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下稱中華電機公會)鑑定結果,可知被告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申請用電單線圖標示形式上雖符合安全之配置,然如被告於該中華電機公會第2 次鑑定會勘紀錄所自陳:「申請用電時為空地(為農業用電),只到屋外的電線桿MP盤」,系爭廠房之配電(係違章建物),因被告將配電一分為二供給原告及正祺公司,其用電配置實際上已不符合用電安全容量配置,被告原用電契約容量為35千瓩,於火災發生前將電表用戶改為正祺公司,正祺公司又將契約容量更改為30千瓩,致103 年8 月30日臺電停電後又復電時,系爭廠房2 樓通電導致完全未使用之冷氣機超過負載而起火,顯然起火原因應歸責於被告未配置符合用電安全容量之用電,詳細情形分述如下: ⒈系爭廠房之電力系統是由被告向臺電公司申請三相三線220 伏特(3 ∮3W220V)用電,電源線採架空引入, 計費電表 及表前開關固定於屋外水泥柱上,再由下游的MP盤供電。其申請用電單線圖僅供一臺除塵用空壓機使用,最初負載只有0.5HP 的鐵捲門馬達。實際現場配置的電力系統,下游的MP盤電分別給原告及正祺公司兩家工廠,並同時各有裝設電表計費,其單線示意圖與原向臺電申請的用電單線圖不符。經比較原向臺電申請之電力單線圖,現場實際配置的電力單線圖其MP盤內部的現場配置,其中無熔絲開關(共2 只),有1 只無熔絲開關額定不同;引出線迴線數不同,且線徑大小亦不同,皆為PVC 絕緣PVC 被覆電纜;供電負載大於原申請用電。 ⒉按經濟部頒訂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最新修訂為102 年版)規定,PVC 絕緣電線的絕緣物容許溫度為60°C ,依屋內線 路裝置規則規定表16-3導線管槽配線安全容量表所示,被告向臺電公司申請之用電單線圖,2-4/C 50mm2 ,共8 條導線,因本系統為3 ∮3W220V,故計入表16-3的導線數為6 條,安全容量計得100 ×2=200(A),無熔絲開關跳脫額定為100A ,其配線安全容量 (200A)>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 (100A) ,被告向臺電申請之使用負載容量30馬力除塵用空壓機,經計可得線路電流約為80A 左右,即使有可能在日後增加負載,致使當2-4/C 50mm2 線上總電流增加至無熔絲開關跳電流(100A) ,此時,無熔絲開關可動作跳脫進而進行線路保護。然依照MP盤實際配置,2-3/C14mm2,共6 條導線,安全容量計得45×2=90(A) ,無熔絲開關跳脫額定為150A,其配線安 全容量 (90A)< 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 (150A) ,而總契約內容30KW計得電流約為79A 左右,仍有可能在日後增加負載超過配線安全容量時,無熔絲開關仍未達跳脫電流 (150A) ,故非安全電力配置。同樣地,在兩無熔絲開關200A與150A間的電線線徑只有22mm2 ,安全容量70A ,其配線安全容量(70A)< 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 (200A) ,亦非安全電力配置。另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14條規定,導線之線徑大於50平方公厘者得並聯使用,2-3/c14mm2並聯使用與規則敘述不符。再者,MP盤之盤體現場亦未見有向臺電申請用電之電力單線圖之30mm2 之接地線,足證被告未提供合於規定之安全電力配置。 ⒊實際的MP盤內部配置,從MP盤引接至原告系爭廠房之線徑為PVC14mm2導線,直接引接至冷氣機之斷路器,及原告系爭廠房一樓主配電箱的主開關及引進線,均為被告施設後提供,此為被告於中華電機公會進行鑑定之現場會勘時供承在案。又原告所有之分離式冷氣機長期閒置,不常運作,且該冷氣機電源線直接從斷路器引接,中間未經插座長期通電,屬長期待機狀態。 ⒋經調閱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逐時氣象資料,103 年8 月30日15時、16時、17時、18時,中央氣象局台中氣象站有雷暴記錄(打雷、閃電)。另臺電臺中區營業處停電記錄表亦記載:103 年8 月30日16時17分58秒至16時18分13秒,停電時間(15秒),停電用戶名稱:正祺公司,停電原因: 因雷害引起饋線瞬間跳脫停電15秒。 ⒌電器火災的原因一般是由於線路過載或是發生短路所造成,而無熔絲開關,又稱無熔絲斷路器、NFB 、Breaker 、MCB 、M CCB ……等等,即在提供電路過載與短路之保護,當電器發生短路時會立即跳脫斷電,避免該電路持續過負荷,及避免電器、電線等溫度升高至可能熔融甚至燃燒之狀態。被告將原向臺電申請供一臺空壓機使用之電力配置,提供於原告及正棋公司使用,致其配線安全容量小於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於上開臺電停電又復電,瞬間電流過大,造成「冷氣室內機內部電源配線過載或短路,超過配線安全容量時,因無熔絲開關仍未達跳脫電流而未跳脫斷電,致該電路持續過負荷,配線溫度升高熔融燃燒起火」,且被告亦不否認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有大於實際配線安全容量之情形,可見本件火災乃配線過載或短路仍未跳脫斷電,始致配線熔融燃燒起火,苟被告依原向臺電申請符合配線安全容量之用電單線圖配置,當冷氣室內機內部電源配線因短路而負載,無熔絲開關即可啟動跳脫機制,而避免配線持續過負荷,溫度升高熔融燃燒起火,是本件火災與被告未依申請之用電單線圖配置,顯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本件火災負過失責任。 ㈢依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廠房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7 條約定:「其他特約事項一:廠房由甲方(指出租人)負擔房屋稅、戶外消防設備,乙方(指承租人)負擔租賃所得稅、營業稅、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的所有費用、室內消防設備」。而系爭廠房為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屋頂結構之違章建築,被告出租予原告時,未提供任何之戶外消防設備,致火災發生時延誤救火,擴大損害,且系爭廠房屋頂因使用不符規定之PU發泡烤漆浪板,致高溫熱煙流經由上方烤漆浪板屋頂隔熱層,並波及緊鄰東側正祺公司承租之屋頂隔熱層,造成損害擴大,迄至火災發生後修復時,被告始改以防火岩棉屋頂,足證被告未提供合於契約目的使用之設備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使本件火災所造成原告之損害更為擴大。 ㈣原告因上揭火災所受損害部分,詳如附表「火災損失表」所列,包含營業裝修損失、機器設備損失、辦公設備損失、包裝材料原物料及半成品損失、消防器材設備、營業損失、薪資損失即原告因火災3 個月無法生產仍須支出之薪資、鑑定費用,以上損失合計金額為6,091,047 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㈤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91,0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未提供安全配置電力及消防設備導致其冷氣機室內機發生電線短路所致。惟依據臺中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發生原因為「經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花線)」所致,係指冷氣室內機之花線,即火災發生起因是在冷氣機內之電線短路,此與系爭廠房內電線配置並無關係,倘因系爭廠房內之電線配置不符合用電的安全配置所造成之電線短路而引致火災發生,則應該系爭廠房內所有電器設備均發生電線短路,而不會僅有冷氣機之室內機之內部花線發生短路。況系爭廠房一樓之電器設備並無受損,益徵起火原因與廠房內部配電無關。 ㈡被告將系爭廠房出租予原告時,係以空屋出租,被告僅將向臺電申請之契約用電,由臺電架設之外部電箱拉電線至建物之配電盤及無熔絲斷路開關供電動鐵捲門及廁所使用,室內無其他配線裝置,室內配電之電線則由原告自行委由電工技師承作,並非被告所配置,而根據中華電機公會鑑定報告之會勘記錄記載:「房東申請用電當時為空地用電,只到屋外的電線桿MP盤,房東幫忙引接一條12MM2 至被告主開關位於一樓主配電盤,後續盤內開關安裝線路引接由被告處理,被告(指原告)自述房東提供的一樓開關箱主斷路器未做變更。」,可見被告向臺電申請契約用電由臺電之人員裝設外部電箱後,確實僅引接一條電線至原告所承租之系爭廠房一樓房屋處,原告向被告租用系爭廠房作為食品加工,一樓擺設有烤箱、大型冷凍庫、包裝機等,二樓設為辦公室,一、二樓室內之配電裝置均係原告承租後自行僱工配置,原告自應就其設備需求之用電要求電工施作變更符合用電法規之配電。況中華電機公會之鑑定報告已說明被告向臺電申請用電單線圖標示符合安全上的配置,顯見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件起火點既發生於原告系爭廠房之二樓冷氣室內機,而二樓又係原告於承租後所自行搭建設置配電者,則其鑑定報告中結論所指:「實際現場用電配置變更」,應係原告於承租後自行配置之行為,並非被告所造成。 ㈢本件起火點發生於系爭廠房二樓辦公室之冷氣機內部電源配線,二樓辦公室更為原告承租後才搭建,二樓之電線不但為原告自行僱工配置,且二樓辦公室起火點處之分離式冷氣機亦是原告自行裝設。況火災發生當天是103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23分,8 月仍屬酷夏,下午4 時23分亦屬上班時間,系爭廠房為鐵皮搭建,屋頂則披覆波浪板,二樓室溫應該極高,辦公室之冷氣機理應為開啟運作而處於通電狀態,並非如原告所述冷氣機不常運作之情形。若當時冷氣未開機,無通電,既無電流,何來發生電線短路,且冷氣機係裝設於原告系爭廠房之辦公室內,冷氣機是否運作外人根本無從得知。再者,原告雖主張當時分離式冷氣機並未使用,然冷氣機縱未使用,仍應處於通電狀態,否則何以遙控器一按冷氣機即可吹出涼風,可見本件火災原因實與原告當時是否有使用冷氣無關。況根據維基百科關於「電線短路」發生原因之網頁記載:「在電氣設備中,短路通常是由於意外或絕緣層脫落。」,本件發生電線短路之冷氣機係原告自他處移至向被告租用之系爭廠房內,其冷氣室內機之花線發生短路可能係因負載過大,導致絕緣體之漆包線過熱造成,亦可能因冷氣機過於老舊,疏於保養所致,此均應由原告自行負責。 ㈣對於用電量大之電器理應使用實心電線,冷氣即屬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並不該使用花線,由於花線具有以下特性:「1.由細小銅線組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2.花線適用於300V以下線路。3.花線原則使用於即設更換場所,如延長線隨時可做把拆卸之場所,不使用於新設場所,如燈具、插座等固定位子之場所」。再根據電器火災概論所述:「花線類導線之芯線發生斷裂,但尚有接觸,或未完全斷線,皆稱為『半斷線』,半斷線導線通電時,截面積少,電阻值高,造成電流流經此處時產生過熱或電器火花,使得導線絕緣體及周圍的可燃勿起火燃燒,電器用品使用的電源花線,受外力彎折產生斷線者,若斷線率超過10% 時,其後之斷線率將急遽上昇,半斷線引起火災,芯線之導體首先發熱熔斷,然後在接通、斷裂之反覆作用下,產生火花及發熱,導線之絕緣因此劣化燒損,最後在兩線間產生短路。」,可見此次火災發生應係原告所使用之分離式冷氣機過於老舊及所使用之電線為花線且電線久未更新而引發電線短路所致,與被告向臺電所申請之用電配置並無因果關係。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原告與正祺公司分別向被告承租一屋相連,僅以烤漆板相隔廠房,原告門牌為臺中市○○區○○○路0000○0 ○0 號(即系爭廠房);正祺公司門牌為精誠南路1138之1 之1 號,原告於承租後自行搭建系爭廠房之2 樓部分,並由原告自行配設電線。原告租期自102 年8 月1 日起至110 年4 月30日止。原告之辦公室電氣設備於103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23分起火燃燒。 ⒉系爭廠房發生火災後,經臺中市消防局鑑定,臺中市消防局於103 年9 月15日作成檔案編號E14H30Q1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見本院卷第65-68 頁)及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9 月11日消署調字第1030900341號函檢附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69-71 頁),研判起火原因以原告系爭廠房2 樓西南側辦公司北側金屬牆面中間高處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7 月31日委託中華電機公會就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火災案作成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事項如下:⑴就起火原因係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電源配線(花線)引燃火警,是否與臺電停電後復電有關。⑵房東永順豐公司(指被告)是否就上開建物提供合於契約使用目的之安全配置電力及提供合於契約使用目的之消防設備。⑶告訴人(指正祺公司)變更契約容量及電表容量小於每月實際用電量是否為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經該公會出具104 年12月8 日鑑定報告書。 ㈡兩造爭執事項: 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中華電機公會鑑定,其鑑定事項係包含:⒈永豐順公司是否就上開建物提出合於契約使用目的之安全配置電力及提供合於契約使用目的之消防設備?⒉正祺公司變更契約容量及電表容量小於每月實際用電量是否為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業如前述,經中華電機公會鑑定結果為:依契約內容,未有對被告提出安全配置電力需求,被告原向臺電申請用電單線圖標示符合安全上配置,由於實際現場配置變更是在訂立契約之前或之後未明,故仍須請原告與被告提出證明,請法院自行判決‧‧‧變更契約容量應排除為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等語,有該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見本院卷第74頁)在卷可查,且兩造並不爭執此鑑定結果,可知系爭廠房之實際電力配置雖不符合用電安全配置,然正祺公司變更契約容量已排除為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本件原告即執上開鑑定結論,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書負有配置符合實際現場用電安全之義務,本件火災原因既已排除正祺公司變更用電容量之因素,則火災結果顯係因被告未為安全配置用電之單一因素所引起,即造成「冷氣室內機內部電源配線過載或短路,超過配線安全容量時,因無熔絲開關仍未達跳脫電流而未跳脫斷電,致該電路持續過負荷,配線溫度升高熔融燃燒起火」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應先就火災發生之原因是否與系爭廠房實際現場未為符合用電安全之配置一事具有因果關係為釐清。 ㈡雖中華電機公會所為鑑定報告關於實際用電配置是否符合安全用電標準乙節記載略以:屋內配線安全容量90A 大於無熔絲開關跳脫電流150A,總契約容量仍有可能在日後增加負載超過配線安全容量時,無熔絲開關仍未跳脫電流,故非安全配置等語(見該鑑定報告第18頁),且證人即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技師謝振中於本院時證述略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上述18頁的說明,可否確認現場配線安全容量與開關跳脫電流之大小?)配線安全容量只有90安培,如果超過可能線路就有問題,但是開關跳脫電流是150 安培,卻還沒有跳脫電流,就可能有安全危險。(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按照原設計圖所設計的開關跳脫電流100 安培去裝置,則現場配電的容量為90安培,會導致何狀況?)仍然會產生問題,跳脫開關電流仍大於配線安全容量。(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按照現場之情況,如果電流是大於90安培,但仍未跳脫電流,是否會持續過熱而引發電線燃燒?)會。我們到場時,線路已經換成新的,所以我們是依據消防局的報告,如系爭電機鑑定書第16頁照片所示。」等語(見本院卷第220-221 頁),而稱實際用電配置僅90安培,可能產生用電流量大於90安培,且開關尚未跳脫蓄熱之情形。惟本件火災現場實際上起火處之冷氣室內機無熔絲開關確實已跳脫,仍發生火災結果,且經清理復原可見:「蒐證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花線),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嗣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後確認:「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則有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之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現場照片編號33、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附於警卷內可按。又就無熔絲開關跳脫後為何仍發生火災一事,經證人謝振中於本院時證述明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系爭刑事案件警卷中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3 頁,下稱火災鑑定,本件燒燬之冷氣室內機電源端經消防局確認無熔絲開關是有跳脫動作,為何仍未終止電流,繼續產生燒燬情形?)因為剛才上述講的室內配電容量與跳脫開關電流都是臺電外部電流進來的情形,但是進去室內之後又經使用者配電分出不同的電線,所以該電源端有跳脫動作是指室內再分出之電線,且那組線的跳脫開關也是另外設置的。從火災鑑定內容可以看出該室內這組的電線是1P20,表示20安培就會跳脫。目前可以看出跳脫是室內配電的其中一組電源端,但是前端還有接往外部供電的電線,仍然持續有供電,所以仍然會蓄積電流,但是消防局所提供的照片是電線都已經燒燬,都是室內電線。因為我們去現場看的時候已經修復,而消防局的照片都是燒燬的狀況,所以原始室內如何配電,我們不清楚。當時在場的人也並未向我們表示原始配電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21 頁反面),其明確證稱本件冷氣室內機之無熔絲開關已跳脫,且其連接源頭電力一段之電線仍會蓄積電流等語,是原告主張係因未符合安全配置用電以致無熔絲開關未能跳脫因而蓄熱產生火災,已與實際現場無熔絲開關已跳脫之客觀情形不符。 ㈢證人即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技師顏志祥於本院時亦證述略以:「(法官問:依據鑑定報告書第16頁,無熔絲開關有跳脫動作,為何跳脫之後又短路?)會跳脫是先有短路,所以跳脫開關就偵測短路的情況,才會啟動跳脫機制。短路一定會產生火花,而火花會視旁邊的物質是否持續引燃,有火花就有持續引燃的機率。(法官問:依照你的意思,縱使跳脫開關有跳脫機制啟動,也不一定會保證線路是不會燃燒的?)可以這麼說。無熔絲開關跳脫,主要是要讓電流不要在持續供應進去,主要是要讓負載使用的機具與電源側分開,但是原本短路所造成的火花會造成什麼狀況很難說。」等語(見本院卷222 頁反面),足認縱使無熔絲開關跳脫,仍無法完全避免電源側原造成跳脫機制啟動之短路可能產生火花進而燃燒之情形,遑論前述起火處之冷氣室內機無熔絲開關實際上確已跳脫,業如上述,顯見系爭廠房實際配電情形並不影響前揭無熔絲開關跳脫之功能,自難認定配置用電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一事,與本件火災發生原因相關。 ㈣證人即臺中市消防局技士吳俊緯於本院另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電線短路是否一定會產生失火的情形?)要看短路所產生火花的旁邊是否有可燃物,如果一條電線點路,而旁邊沒有可燃物,該電線自行燃燒完之後就會停止。(被告訴訟代理人:本件發生火災的原因,依據消防局的鑑定報告是因為冷氣室內機花線短路,是否因為電線短路的附近有可燃燒的物質,以致發生火災?)系爭火災鑑定報告第40頁。可以看到冷氣機內部的花線燃燒之後產生3 千度的高溫產生燒燬附近的物品,冷氣塑膠外殼燒燬產生熔化的現象,再滴落至照片42所示的紙箱,就會造成火勢擴大的現象。(被告訴訟代理人,提示系爭火災鑑定報告照片2 ,此線路是否自案發冷氣機內部取出?)當時現場全部都已經燒燬,是在冷氣機位置的旁邊找到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既然依據系爭火災鑑定認為電源開關箱內的無熔絲開關有跳脫現象,為何會引發火災?)跳脫後電線前段至電源的電流仍然存在,且短路造成的火花如果有可燃物就可能繼續燃燒。跳脫開關是察覺到短路的異常才會啟動跳脫,但是在短路異常的瞬間已經產生火花,所以跳脫開關有他保護的限制在,設計也是如此。」等語(見本院卷第223 頁),其就關於本件起火處之冷氣室內機無熔絲開關於跳脫後仍燃燒之原因,詳細證述乃因上開冷氣電線短路所產生火花之鄰近處有可燃物存在,即可能繼續燃燒所致,且觀之警卷內所附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系爭廠房火災現場照片,該起火處之冷氣室內機下方堆放包裝紙盒,均屬於可燃物,益見本件火災確實係因系爭廠房原告所有之冷氣室內機花線電器因素引燃火警,雖因短路造成無熔絲開關跳脫,仍因電線短路之火花鄰近處存有可燃物而持續燃燒致生本件火災結果。從而,本件火災發生原因與被告是否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用電乙節並無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契約書提供符合用電標準之配電而產生本件火災,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難認有據。本院既認定被告不須對原告賠償本件火災損害,則就原告所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即無庸再行審究,併此敘明。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91,0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以一併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呂偵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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