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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林美雲、高阿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月28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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